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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七章 附则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

第七章 附则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一)承包程序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三)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6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意见稿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包方案的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该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2/0610/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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