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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几点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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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情况看,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也存在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仅提出确
从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情况看,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也存在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仅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从裁判情况看,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的处理结果通常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是当事人提出有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诉讼纠纷中在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时,需对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驳回起诉,另外一种则是根据相关证据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定。
再次,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并不一致,且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进行了明确。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成员资格认定因素的差异性。
其次,从设置前置程序的现实基础看,立法法第八条对只能制定法律的情形予以明确。诉讼前置程序的设定,既涉及诉讼程序和诉讼方式的规定内容,也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故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诉讼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地方政府文件、当地的村规民约和具体情况等具体确定。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化和情况最为了解,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在纠纷的有效化解上是有必要的。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情况相对较为熟悉,有较为优先的条件处理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看,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从承包地的调整看,承包地调整除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外,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要求看,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时纠纷解决主体看,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依法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基于此,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争议处理主体责无旁贷。
首先,从相关政策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提出了确认的原则和标准,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并按照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统筹考虑。可见,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网址: http://www.zgjtjjzzs.cn/zonghexinwen/2022/0901/1774.html